办好群众身边案 权利保障有力度(法治聚焦)

发布时间:2024-04-19 03:42:49 来源: sp20240419

  孤寡老人遗产如何管理,学生校内人身安全如何保障,企业发展困境如何破解……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的多起典型案例,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,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近日,记者探访这些案例的审理法院,关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官考量,呈现以公正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具体实践。

  孤寡老人遗产管理,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与

  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,应该如何处理?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,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在司法实践中,哪些人可划入“利害关系人”的范围?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一起案例,对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阐释,向社会传递了司法裁判褒奖孝道善举,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中华传统美德的鲜明导向。

  杨某生前住在江苏省太仓市,是一名听障老人,无配偶、无子女,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。由于晚年生活无法自理,杨某朋友的后代顾氏三兄弟日常尽心照料。在其生病住院期间,三兄弟轮流探望、陪护,并负责处理他在住院期间的护工费、伙食费、医疗费等事宜。杨某病故后,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丧葬事宜。因杨某去世后遗产无人管理,顾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请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。

 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虽然顾氏三兄弟与杨某没有血缘关系,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,也不存在继承关系,但多年来对杨某的饮食起居、医疗极尽照料,并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,使其得以安享晚年。因此认定顾氏三兄弟已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,符合民法典规定的“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”情形,遗产的管理与顾氏三兄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

  法院据此依法判决,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。判决生效后,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,对杨某的遗产进行清理,并将杨某的房屋和存款均分给顾氏三兄弟。

  承办该案的太仓市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坤介绍,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,赋予“利害关系人”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。本案裁判认定“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”可作为“利害关系人”,丰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“利害关系人”的内涵。

  “本案结合遗产酌给制度,正确适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,准确认定顾氏三兄弟申请人的法律地位,为解决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,彰显出法治在调节社会关系、维护社会秩序上的基石作用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说。

  “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、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具有积极意义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体现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门机班副大班长褚锋说。

  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,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不宜苛责

  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学学生陈某一天中午回家后,因脚疼被家长带至医院检查,结果显示左足踝损伤、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骨折、左骰骨骨折、左胫骨远端骨折,进行石膏固定后又经过两次复查才康复。陈某家长起诉要求学校赔付医疗费、交通费以及后续鉴定的护理费、营养费等。

  学校提供的监控显示,当天上午体育老师带领全班学生到操场上体育课,课程内容为将体操垫折叠后由学生进行跳跃练习。学生们进行热身运动后,老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示范,再由学生分组进行练习,未见陈某摔倒。学校认为,陈某受伤是意外事件,学校正常授课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受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。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祁若冰介绍,体育课本身自带受伤的风险,受伤往往无法完全避免。本案中,陈某事发时已年满10岁,学校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不宜对学校苛以过重的责任,否则容易造成学校采取缩减体育活动时间等方式来避险,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。

  在广东省广州市,某中学初一年级午休时分,学生思思(化名)从自己的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,同班同学小杰(化名)路过时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。思思并未察觉,坐下摔倒后,后脑勺碰到凳子,倒地不起。思思经多次就诊治疗,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、视物模糊、双目视神经挫伤。

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思思治疗过程中的诊断、医嘱、病历可证明,其损害源自小杰拉椅子的行为;事发时小杰12周岁,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但已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,明知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另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,事发前,两人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、做好入学纪律教育、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等,已尽到纪律教育、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;事发后,学校老师第一时间送思思就医并通知家长到校处理,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耿卓看来,在案件办理时,法院的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,从而厘清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,有利于督促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、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。

  司法助力濒临破产企业走出困境,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损失,实现多赢

  湖州永升印染纺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永升公司”)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家高能耗、高排放的纺织印染企业。近年来,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,无力偿还大额债务,多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。永升公司因此消极应对,债权人向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永升公司破产清算。

  经过调查,法官发现,永升公司名下无任何固定资产,破产清算下可预估的债权清偿率极低。但永升公司有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,该证申请难且稀缺,多年来该公司也积累了很多优质客户资源,仍有运营的价值。之后,南浔区法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。

  “如果能通过合规整改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,提升环保设备技术水平,推动企业绿色转型,或许可以打动债权人,将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,彻底清理公司的债务。”在承办法官及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,股东们决定接受合规整改的建议。

  南浔区法院会同环保部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、更新环保设备、全面复工复产,促成了永升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。永升公司去年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5.7%,基本清偿债务,债权人合法权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。

  “如果法院对企业直接进行破产清算,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,也解决不了破产企业的困境。”南浔区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沈佩明说,“合规整改+和解偿债”模式不仅激励永升公司积极偿债,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损失,也让企业走出困境,实现多赢。

  (郑金硕参与采写)

  《 人民日报 》( 2024年03月19日 11 版)

(责编:卫嘉、白宇)